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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燃燒有關法令包括空氣污染防製法、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山林田野引火許可公告。相關內容請參考下表中條文與規定。

 

法名

法條

內容

空氣污染防製法

31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佈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0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80

各種污染源,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消防法

14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三、施放煙火。

41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施行細則

17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社會秩序維護法

68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製法處罰(92.12.17.)

1

主旨: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製法處罰。
 依據:空氣污染防製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者,並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但下列地區者,不得申請核可:
(一)依空氣污染防製法第五條公告劃定之一級防制區。
(二)具農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之直轄市或縣(市)區域。
(三)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或高速公路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二、經核可者進行燃燒時,其燃燒之物質,僅限於植物及病蟲蟲體,並應派人現場全程監視。遇有嚴重污染或影響鄰近住家、學校、醫院、養護機構及交通安全之情形,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處理。
 三、當地主管機關於下列情形,得令暫緩核可行為:
(一)核可地點及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預報空氣品質等級為不良、非常不良、或有害之地區或時段。
(二)核可期間之氣象條件有不利於污染物擴散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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