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轄內粒狀物10大之行業別工廠50%以上之清查家數。
- 清查轄內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前10大之行業(包含砂石採取處理業、建築用陶土或黏土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水泥製造業、瀝青拌合業、鋼鐵冶煉業、鋼鐵鑄造業、採礦業、石灰製造業及港區等),瞭解其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符合情形,針對未符合規範者,限期改善,並將管制成果資料張貼於綠網中。
- 配合污染源稽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檢測。
- 針對逸散管理辦法之稽查紀錄應鍵入EEMS系統。
- 輔導砂石場(廠)、瀝青廠、預拌混凝土廠及堆置場、礦場進行污染防制設施之設置,並推動分級管制、場(廠)區綠美化。
- 辦理砂石場(廠)、瀝青廠、預拌混凝土廠及堆置場、礦場污染防制工作與政令宣導說明會,並協助機關邀集相關業者召開污染防制協調會。
- 推動河川裸露地揚塵管制,針對縣境公共造產與河川疏濬等砂石開採工程,進行污染源頭管制與要求,建議具體可行之作法,並與其主管機關進行協商推動之。
- 協助追蹤第九河川局與縣府建設處水利科辦理河川揚塵污染防制作業情形,隨時向機關報告辦理內容與進度,並就第九河川局河川揚塵污染防制之成效及建議後續推動執行方案供機關參採。
- 加強和平水泥廠及和平火力發電廠之鄰近道路裸露地、海岸養灘區稽查管制,防制粉塵逸散。
- 港區粒狀污染物裝卸、料堆及輸送等減量管理。
- 執行花蓮港外港區轉運碼頭砂石場專案管制,並隨時提供機關有關「砂石車專用道」興建進度資訊。
- 瞭解縣境土石開採發包情形與進度,並由規劃階段、開工準備階段至土石清運階段,掌握及收集相關資訊提供機關參採。
- 每月至少巡查縣市道路總長度10%(道路長度依交通部交通年鑑統計資料為準,國道及專用道路不列入計算),巡查道路髒污及輔導改善。
- 辦理1場次綠美化優良業者評選與觀摩會。
- 購置車輛辨識系統1套。
- 定期維護北濱路及海濱街監視系統(含新增置之車輛辨識系統)。
- 依機關99年裸露地基本資料與影像之資料庫,更新全縣非營建工程之裸露地調查工作,完成資料庫內至少3處改善輔導作業,並調查裸露地揚塵排放量,內容需符合環保署考核要求。
|